国任财险附加家庭辅助金保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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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下,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保险责任
第二条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若所承保的保险房屋因遭受主险保险责任致使保险房屋成为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评定可参考《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危险房是指承重的主要结构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附加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