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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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强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XX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本市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为规范和保障试点工作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保险公司设置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企业自愿投保,协商签订保险合同,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多方协同推进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经费,对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设置的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或两项保险的组合产品的保费进行补贴。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经费支持的投保人范围为:本市单项冠军企业和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包括国家工信部或本市评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满足相关条件的外资隐形冠军企业。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包括硬科技中小微企业和十大高精尖产业小微企业。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XX管委会和XX银保监局依职责指导推动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开展。


第二章 试点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第六条 保险公司设置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的保险产品,应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监管局、XX银保监局等单位的工作指导,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七条 试点专利执行保险是指在投保专利被侵权时,赔偿被保险人因正常维权而产生的调查费用、法律费用等的保险。


当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行政裁决请求后被立案或受理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八条 试点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是指在投保专利被侵权时,赔偿被保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保险。


当被保险人提起维权请求,并经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生效,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生效,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书或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九条 试点保险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利执行保险提供不低于保险费20倍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提供不低于保险费40倍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专利执行保险和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组合产品提供不低于保险费40倍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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