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A款)条款(8页).pdf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1-07-2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以其被保险人的身份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单独或共同的过失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该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且被保险人不能从被保险公司获得补偿的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时,以被保险人引起索赔的过失行为发生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并且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为前提。

第四条被保险人配偶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因过失行为被提起索赔时,其配偶如因配偶身份或因与被保险人共同拥有财产而被连带提起索赔或被执行财产,保险人对其配偶的损失视同被保险人的损失,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因被保险人配偶本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赔偿责任,则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第五条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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