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电梯责任保险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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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包括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法律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一)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及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于每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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