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道路客运承人责任保险附加超额责任保险(仅适用于广东地区)条款(1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02-23

第一条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当被保险人对一名或多名本车旅客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高于主保险合同规定的每人责任限额时,对于高出的部分,保险人在约定的超赔责任限额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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