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37页)ppt.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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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险发展现状分析及路径选择

诉责险风险分析及审核要点

诉责险分类型案例分析

诉 责 险 发 展 现 状 分 析

及 路 径 选 择

发展回顾

现状分析

路径选择

诉责险发展现状分析及路径选择—诉责险的出现

产生的前提: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根据我国法律,法院在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对被告财产作出限制措施。但法院为防止保全错误一般要求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 2012年诉责险出现之前,法院可以接受的担保形式有房产、现金、有价证券、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担保等。 但由于申请人往往无力提供财产担保,担保公司、银行等手续复杂费用较高等问题,造成申请人保全难,影响诉讼权利的实现。

2012年,利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替代保全担保的方式应运而生。该业务率先由诚泰保险在云南开展并迅速由平安推广至全国。该产品破解了民商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难题,减轻了保全申请人的经济负担,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并获2013年第八届中国保险创新评奖活动“最具创新力保险产品奖”。1 诉责险发展现状分析及路径选择—诉责险的发展

2013-2016年上半年,由于诉责险产品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各地法院对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责险保单态度不一,市场尚处于摸索阶段。

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中第七条规定, “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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