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4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1-07-12
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甲 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
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
为繁荣我国保险市场,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双方应本着恪守行业道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平等互利、诚信协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
二、双方的合作应着眼于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全面服务为中心,以互惠互利为前提,以协同发展为共同目标。
第二条 合作范围及区域
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甲方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经纪服务。乙方从事经纪业务不得超出监管部门核准的甲方及乙方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一、本协议项下乙方经纪业务服务的具体范围为:第 (一)、(四)、(六) 项(请列举)。
(一)为甲方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经纪服务,双方具体合作的产品及佣金标准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二)获得甲方提供的保险卡式业务远程出单的权限;
(三)在营业场所内为甲方代收保险费;
(四)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保险理赔;
(五)再保险经纪业务;
(六)为甲方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__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若采取第2种,此处划斜线)。
2.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成立,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具有如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