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财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山西地区) 条款(9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1-06-24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以下人员:

年满 18 周岁 1(含)至 60 周岁(含),从事井下生产劳动的各类人员。其中包括工作岗位虽不固定在井下,但其工作职责主要在井下的煤矿企业在册的管理人员也视为井下作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下井行使职务工作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下井进行科学实验、调查研究、技术指导的;

(三)负责井下设施的安全检查人员;

(四)领导指派下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取得合法开采权的煤炭企业,包括国有重点煤矿、国有控股煤矿、股份制煤矿,可为其从事井下作业人员投保本保险,并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投保人人员的 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 5 人。投保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四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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