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财险校方实习学生责任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1-06-25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合法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高中、技术学校、 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实习学生,在其实习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实习单位的工作以及上下班途中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根据相关法律规章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此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一)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赔偿金;

(三)医疗费用。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实习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安排实习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

(2)安排实习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3)安排实习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 8 小时;

(4)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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