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网约车纠纷案件的15个裁判规则(2021版)(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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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1

乘车人在行程开始前取消了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网络预约用车协议,发生交通事故时网络平台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湘07民终757号

【裁判要旨】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但乘车人在行程开始前,解除了与平台间的网络预约用车协议,并与驾车司机个人达成了合乘车辆的口头协议。司机持有与准驾车辆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所驾驶的车辆亦符合网约车经营的条件,网约车平台作为司机的管理方,不存在选任过错,对乘客的损害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2

网约车驾驶员未在平台接单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索引】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7)云0702民初134号

【裁判要旨】网约车平台为乘客与驾驶员之间提供道路出行信息,协助双方达成运输服务。部分乘客和驾驶员通过平台的信息确定出行需求并在订单完成以后继续从事双方搭乘服务。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因司乘双方已完成订单,已与平台无实质关联,平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平台对司乘双方的损失并不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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