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执行保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1-06-07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使用本保险单列明的专利生产、制造、销售产品,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公证费、 调查费、 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其他调查费用(以下简称“调查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该事故在承保区域内首次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许可或者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的实施行为或其他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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