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险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1-06-03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条款由总则、房屋损失救助保险、人员伤亡救助保险、通用条款和释义五部分组成。房屋损失救助保险、人员伤亡救助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通用条

款、释义以及未经特别说明的,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四条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部分赔偿限额为限。

第二部分 房屋损失救助保险

保险标的

第五条 常住居民和非本地居民在约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拥有和居住的房屋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每户仅限指定的一套房屋,若用户拥有多处房屋时,仅以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房屋作为该户的投保房屋。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合同载明承保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常住居民和非本地居民的房屋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救助金,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爆炸等特定意外事故,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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