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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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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