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津贴保险(B)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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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遭受主险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或因突发急性病,在本条款第十条释义的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对于每次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该突发急性病发病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每次事故免赔天数后,在每次事故给付天数范围内,乘以每日住院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以累计给付天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列责任免除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第四条 免赔天数期间的住院津贴,保险人不负责给付。
每日住院津贴标准、给付天数与免赔天数
第五条 每日住院津贴标准、每次事故给付天数、累计给付天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第六条 每次事故免赔天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