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现金盗窃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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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现金、旅行支票和汇票在旅行途中因被盗窃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现金、旅行支票和汇票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现金、旅行支票和汇票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放置于无人看管的公共场所内的损失;
(二)放置于无人看管的交通工具内的损失,但有明显外来破环痕迹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自发现现金、旅行支票和汇票被盗窃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的;
(四)旅行支票和汇票被盗窃后,被保险人未及时向签发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挂失的。
第五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非法拥有的现金、旅行支票和汇票的损失;
(二)银行卡、信用卡、代币卡、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的损失;
(三)由于汇兑差异、货币贬值引起的价值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