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随身行李、物品盗抢保险条款(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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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随身行李和物品在旅行途中因被盗窃、抢劫、抢夺或他人恶意破环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随身行李和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随身行李和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放置于无人看管的公共场所内的损失;
(二)放置于无人看管的交通工具内的损失,但有明显外来破环痕迹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自发现随身行李和物品被盗窃、抢劫、抢夺或恶意破环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的。
第五条 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另行托运的行李和物品;
(二)被保险人租赁的行李和物品;
(三)被保险人非法拥有的行李和物品;
(四)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单证、银行卡、信用卡、代币卡、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旅行证件;
(五)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珠宝、古董、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纪念品、稀有金属等贵重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