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证件遗失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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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被盗窃、抢劫或抢夺导致护照、签证、身份证件及其他必要的旅行证件遗失,因重办该旅行文件所发生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旅行证件遗失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赔偿旅行证件遗失保险金: 

(一)因补办旅行证件所发生的直接补办费用; 

(二)在补办旅行证件期间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餐费及交通费。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旅行证件遗失,保险人不负赔偿旅行证件遗失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非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旅行证件遗失,保险人不负赔偿旅行证件遗失保险金责任: 

(一)放置于无人看管的公共场所内的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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