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延期滞留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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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或其随行亲属在旅行途中遭受主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或因主险责任范围内的急重症接受住院治疗,导致被保险人被迫在旅行途中延期滞留,造成被保险人推迟返程而额外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赔偿旅行延期滞留保险金:
(一)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对于交通费用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以经济舱位机票、船票或车票费用标准为限;
(二)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对于食宿费用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以被保险人旅行预定食宿费用标准为限;
(三)保险人在旅行延期滞留保险金额范围内,对符合本条(一)至(二)款的实际支出费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赔偿旅行延期滞留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主险条款所列责任免除情形下或责任免除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或其随行亲属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负赔偿旅行延期滞留保险金责任。
第四条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根据本附加险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