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期间家居保障保险条款(3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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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庭财产中有形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部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三)遭受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抢劫、抢夺或恶意破环,且在三个月以上未破案的。 

前款原因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抢救受损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自旅行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必须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非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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