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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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进行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的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或者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用或丧葬费用的,保险人根据主险的约定,在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列明的各项责任免除情形,但被保险人进行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不受此限;
(二)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性体育活动或表演,任何比赛或竞技性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运动或表演;
(三)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四)被保险人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旅游景点、合法娱乐场所、合法运动场所以外的其他地点进行任何高风险运动;
(五)被保险人进行本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人不承保的任何运动。
第四条 发生本附加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除提交主险约定的相关证明或资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保险人与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签订的运动合同或相关凭证(如门票等);
(二)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