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旅行不便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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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条款由总则、班机延误保险、旅游中断保险、行李延误/丢失保险、旅行证件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投保人可根据险别选择投保,也可以同时投保。
第三条 班机延误保险、旅游中断保险、行李延误/丢失保险、旅行证件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部分责任限额为限。
第一部分 班机延误保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搭乘或转乘的班机延误四小时以上(含四小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班机延误保险金额内,赔偿在延误期间发生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一) 于航空公司安排的最快改搭班机出发前在出发地或转机地所支付的食宿费用;
(二) 来往机场及住宿地点的交通费;
(三) 与机场或住宿地点联系的电话费;
(四) 住宿时因行李已交寄托运而购买急需的衣物或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在班机延误期间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乘坐班机所属航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港、澳、台地区出发,在办理登机手续前已确定班机延误或取消;
(三) 被保险人误机、漏乘或错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