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雇佣责任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02-0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家政服务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由被保险人雇佣从事其家务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从事家务工作每日不足1小时且劳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不足1月的服务人员。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家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所致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家政服务人员为被保险人生产或经营性质的工作提供服务导致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精神错乱、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家政人员人身伤亡; 

(三)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疾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家政服务人员自残、自杀、从事违法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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