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家庭财产(火灾)保险附加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1-11-22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系盗抢行为所致保险标的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保险标的因外来人员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2.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3.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主险各项目的保险金额为限。

除特别约定并列名清单外,便携式电子产品(手提电脑、摄像机、照相器材、DVD机等)的保险金额以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10%为限。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获得相应书面证明,同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盗抢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向本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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