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雇主责任保险(B)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1-11-29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被雇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至的伤残或死亡;   (七)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有效证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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