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06-24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本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合同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摊铺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

第五条发生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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