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附加恐怖袭击保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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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条款是意外伤害保险类各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恐怖袭击导致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部分所列情形(恐怖袭击不受此限)发生的意外事故;

(二)被保险人前往在出发前已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告为紧急状态的国家和地区;

(三)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核辐射、化学武器、生物武器。

第四条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高不得超过主险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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