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动物饲养责任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1-10-12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取得合法许可证的动物饲养机构或个人,以及将动物作为家庭宠物并合法饲养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和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饲养的动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第三者的同类动物的伤害或死亡;;

(四)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对于每次事故,本保险人就第三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本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另行计算,并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20%;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就该项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累计责任限额的20%。

第八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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