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10-26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供航空、铁路、公路及水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交通工具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交通工具是指客运飞机、客运列车、客船、客运汽车(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交通工具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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