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案件损余物资管理办法(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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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理赔质量,杜绝环节漏洞,强化过程管理,慎防“跑、冒、滴、漏”现象,提高损余物资利用价值,切实挤干理赔水分,严格控制赔付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损余物资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标的或第三者财产损失(其中:车险案件为同责以上事故),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修复后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受损项目。具体包括:

(一)经更换后仍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修复价值的受损零配件(包括:无法修复、修复后无法保证安全性能或其他原因);

(二)有修复价值但因特殊原因而更换(或推定全损)的项目;

特殊原因包括:保险双方对损失程度有争议、维修方报价不合理、特殊标的不接受维修、回收残值有利于降赔等;

(三)受损标的需要更换部分配件,但该配件为总成件,而实际维修工艺又不需要更换总成,该配件使用后剩余的项目;

(四)因无修复价值而达到全损或推定全损的项目。

第三条  各分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制定损余物资处理的流程、标准及工作指标。

第五条  总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选定三家以上全国性车辆拍卖公司作为我司保险事故车辆拍卖合作商。

第六条  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损余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择优选定资源回收机构,并以协议形式明确合作方式、回收流程、回收频度、损余物资存放地点等合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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