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公路综合保险(B)条款(1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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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由公路财产损失保险、通行中断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现金保险和通用条款六部分组成。公路财产损失保险、通行中断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现金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  公路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公路财产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 

(二)公路附属设施,包括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和收费设施; 

(三)机械设备; 

(四)未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作业车辆; 

(五)房屋及建筑物。 

第四条 下列费用也包括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清除滑坡土石方及残骸费用 

清除滑坡土石方及残骸费用指被保险人清除因公路财产保险事故造成的滑坡土石方(包括未承保的护坡发生滑坡)和路基边坡坍方,以及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二)特别费用 

特别费用指被保险人因公路财产发生保险损失后,为减少保险损失而发生的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其中快运费指被保险人为尽快减少保险损失而选用快捷的、超过正常运输价格的交通运输方式发生的运输费用,但不包括使用空中运输方式发生的空运费。 

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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