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车险理赔追偿案件管理办法(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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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车险理赔追偿管理,提高追偿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险理赔追偿案件,包括:交强险垫付案件、代位追偿案件、盗抢险案件、责任险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追偿、以及其他需要追偿的情形。
第三条 车险理赔追偿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
(二)注重时效,积极组织实施,保证追偿的及时性;
(三)注重效益,赔追并行,应追尽追,控制追偿成本,评估追偿效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四)授权管理,追偿案件审核权限与诉讼案件权限一致。
第四条 分公司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
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
第五条 总公司车险理赔部负责全司车险理赔追偿工作的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公司追偿工作管理制度和实务规程;
(二)审核和处理超权限的重大追偿案件(指拟追偿金额超过200万元且保单责任限额超过200万元);
(三)对分公司追偿工作进行分析、指导、监督和考核;
(四)开发、维护车险理赔系统追偿管理模块,支持系统操作、查询、统计、监控等管理需求。
第六条 分公司车险理赔部负责分公司权限范围内车险理赔追偿工作的承办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