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建议书(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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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国务院在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在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医疗责任等重点领域,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这为我省开展和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指明了方向。化解医疗纠纷的成效方面,对于已经开展“保调结合”的地市,在谈效果的基础上,讲覆盖面不够,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在医疗纠纷化解的独立公正性上还存在欠缺;对于尚未开展“保调结合”的地市,着重谈在医疗纠纷化解方面的不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召开了全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会议,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 号),明确在我国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作为国内承担医疗责任风险保障的主渠道企业,我公司愿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全力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推进落实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一、医疗机构风险简析

医疗机构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医疗机构普遍面临的医患纠纷问题,即属于执业责任风险,而有些无法归因于医疗机构过失和责任的患者损害情形,属于意外风险,也是造成医患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

执业责任风险。医疗执业是医疗机构业务部门的主要工作。近年来,我国医疗执业环境欠佳已是不争的事实,医疗纠纷频发,医患关系恶化,医疗执业风险已经成为医疗机构经营最突出的问题。

2010 年7 月1 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单列一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其中,第五十四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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