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激活卡销售管理办法(5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1-04-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激活卡管理,指导分公司开展激活卡业务,针对激活卡业务特性及实务流程,并结合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激活卡业务的发展要求,根据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及本公司《短险实务》、《单证管理办法》等相关内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系统。由各级公司办公室、业务管理、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激活卡销售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激活卡,是指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保险责任固定,投保人在对保险卡完成投保(激活)后,保单按照双方约定或在卡面上载明的时间开始生效的一种保险合同方式。 

第二章 激活卡产品的设计 

第四条 激活卡实物作为重要单证进行管理。 

第五条 激活卡适用的险种主要以一年及一年以内的短期意外险为主。激活卡最短保险期间为7天。 

第六条 激活卡的生效时间可以由客户在投保(激活)时指定,但保险合同的生效日不早于投保(激活)成功后的次日,且不晚于投保(激活)成功后的30日。客户投保(激活)成功,保险合同生效后,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保险期间较短,主要用于替代原有撕票式业务的激活卡,投保(激活)成功后,保险期间即开始,公司即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激活卡由XX负责设计,分公司不得自行设计激活卡。总颁激活卡由XX下发,供各分公司使用。 

第九条 分公司在开办现有激活卡前,需要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XX电子商务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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