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企业责任保险条款(12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1-03-1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有车辆维修许可证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的车辆装配、维修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车辆维修过程中,由于发生以下意外事故,造成承修车辆损坏、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承修车辆在试车过程中发生碰撞、倾覆或坠落。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