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条线技术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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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保险条线队伍建设,建立管理序列技术类人员(以下简称技术人员)资格认证、聘用、考核机制,实现充分激励与有效考核管控的结构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保险行业监管精神及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提高商业保险条线技术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规范技术人员管理的宗旨,建立商业保险条线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制度。
第三条 资格认证制度遵循统一规范、行业可比、内部通用的原则。
第四条 资格认证由资格认证委员会进行分类、分级设置,统一管理,分步实施。
第五条 资格认证是公司内部从事商业保险关键技术岗位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资格认证
第六条 资格认证组织机构
(一)总公司成立“资格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制度的领导实施。
主 任:总裁
副主任:总裁室成员
委 员:人力资源部、机动车辆保险部、农商保险部、战略发展部、合规管理部、审计部负责人、特邀评审专家资格认证委员会下设“资格认证办公室”,设在机动车辆保险部,是总公司实施资格认证制度的日常工作机构。
(二)分公司成立“资格认证工作组”,负责认证制度的具体开展。
组 长:分公司负责人
副组长:经理室成员
成 员:商业保险部(机动车辆保险部、农商保险部)、人力资源、合规及审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商业保险部(机动车辆保险部),是分公司实施资格认证制度的日常工作机构。
(三)各委(成)员部门职能
1.人力资源部为资格认证、岗位评聘工作的组织、审核、管理和岗位津贴发放的部门。
2.商业保险部(机动车辆保险部、农商保险部)为资格认证、岗位评聘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制定岗位津贴标准的部门。
3.合规、审计等条线为资格认证、岗位评聘工作的监督部门。
第七条 资格认证范围
(一)商业保险条线管理序列技术类人员;
(二)其他自愿参加公司技术人员资格认证的在编员工及营销员。
第八条 资格认证程序
(一)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岗位等级、级别及数量;
(二)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所辖机构拟参加资格认证人员填写《XXX分公司资格认证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