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15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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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目标

建工团意险的附加险条款那么多,哪些有风险?哪些可以用?

哪些责任需要重新报备新条款?

有份建工团意险保单,客户申请延期,保单项下没有发生过赔付,

可是原保单已经到期,怎么操作?

面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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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篇

实务篇

条款篇

概念篇

199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003年5月23日,原建设部在总结各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明确要求:

1.施工企业应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2.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规定正式明确在我国施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已不在是强制性保险。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劳动关系的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二)可选责任

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2、突发疾病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费计收方式:

(一)按照工程合同造价计收;

(二)按照建筑施工面积计收;

(三)按照被保险人人数和保险期间计收。

保险期间:

自施工工程项目被主管部门批准正式开工之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二者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止期之日二十四时止。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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