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寿险公司协助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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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及司法机关的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调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协助上述机构的反洗钱调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原则上由总公司反洗钱工作委员会和分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营销服务部接到同级人民银行或司法机关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或资金《临时冻结通知书》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分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由分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及时上报总公司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的牵头部门风险管控中心合规管理部。

第三条 总公司、分公司反洗钱协助调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同级司法机关实施反洗钱调查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凡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协查准备


第五条 各级机构接到同级人民银行或司法机关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或资金《临时冻结通知书》后,建立《协助调查和打击洗钱活动登记簿》并进行登记;作为反洗钱协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六条 总公司或分公司反洗钱牵头部门实施反洗钱协查前应当成立协查组,各机构反洗钱责任人或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人担任协查组组长。

第七条 协查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必要时,可以抽调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营销服务部有关运营、风控或财务人员作为协查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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