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安顺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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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安顺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⒈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同意承保是指我们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6.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⒉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6.2]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6.3]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全残基本保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营运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飞机[6.4],自进入营运飞机时起至离开营运飞机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