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附加险条款(3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1-08

01.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附加保单申报条款

被保险人须在被保险产品出运后 90 天内(如遇分批装运的情况,则按照最后装运日为准)向保险公司提供每笔销售合同相关资料(内容包含以下信息:经销商/买方名称;合同编号;销售产品的规格、型号、序列号(条形码)、 STC 测试报告;集装箱号或提单号;发货日期等),保险公司会将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整理存档,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将参照该资料明确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2.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附加地域范围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产品不仅仅局限于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保险公司同意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销售到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域限制”范围内的产品。

本保险单其他条件不变。

0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附加年度保险单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限内的年销售额计算年保险费,并根据年保险费的 90%计算保险单明细表中的预付保险费用。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的年销售额,凭以调整实际应付的保险费。年保险费的 90%也是本保险单的最低保险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4.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附加年度免赔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述免赔额为该年度保单的累计免赔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5.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附加续保费率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产品实际质量或年度保单赔付情况,在每年续保时,有权对包括保险费率在内的保险条件进行调整,保险费率上调最高以上年度保单费率的150%为限,保险公司承诺在保单到期前 30 天通知被保险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被保险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续保保单将适用调整后的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 天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保险公司有权不再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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