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分公司追偿案件管理办法(8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12-30
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追偿案件管理工作,针追偿案件的特点,就追偿案件的具体的实施和风险管控,特制定本办法。
一、追偿案件的定义和范围
追偿案件包含代位求偿案件及法律规定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先赔付三者后向侵权人追偿的特殊情形案件,主要包括代位追偿和垫付追偿(法定追偿)两种类型追偿。
(一)代位求偿案件
1、定义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
2、代位求偿的适用条件
(1) 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 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3)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失并且提供了责任对方详细信息的;(该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责任人姓名、电话、家庭住址、法人代表姓名、法人代表电话、单位地址等确认我司能找到或传票能下达至责任方的信息)
(4) 对于无法找到责任对方的不适用于代位求偿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追偿情形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4、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