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利保险专业责任超赔保险合同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12-15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凡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提出的索赔,就其超出任何未投保自留额以及明细表第6项列明的下层保险保单的超赔部分,将由本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除非另有约定,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应符合被追随的下层保险保单的条款、条件、批单和保证的规定。仅在下层保险保单的限额由于被削减的赔偿限额耗用或下层保险保单的签发人已对下层保险保单承保的损失给予赔付而完全耗尽后,本保险合同才被启动。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都不应宽于任何下层保险保单的保险责任。
第二条 定义
1. “投保人”是指明细表第 2项中列明的机构。
2. “被追随的下层保险保单”是指明细表第 6项(a)款中列明的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是指在下层保险保单中指定为被保险人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4. “保险人”是指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5. “列名被保险人”是指明细表第 2项中列明的机构。
6. “保险期间”是指在明细表第 4项中列明的期限;如保险合同被提前解除,则保险期间的终止日为保险合同被解除之日。
7. “被削减的赔偿限额耗用”是指被保险人对下层保险保单承保的损失进行赔付。
8. “下层保险保单”是指明细表第6项中列明的所有保险合同。
第三条 下层保险保单赔偿限额的消耗
1.根据本保险合同和被追随的下层保险保单的各项条款、条件、限额和批单,当下层保险保单的赔偿责任限额由于相关保险人对承保损失进行实际赔偿和 /或被削减的赔偿限额耗尽而降低或耗尽时,则本保险合同继续适用于所有超出下层保险保单剩余部分的后续索赔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