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航运游艇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12-16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游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登记注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航行的游艇,包括游艇的船体、机器、设备、属具和子船等,具体项目以投保时提供的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所称游艇,是指限于游艇所有人自有或游艇管理人管理,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保险责任

第三条基本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游艇的全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冰凌;

(二)火灾或爆炸;

(三)搁浅或触礁;

(四)与其他船艇、码头、港口的设备或装置、陆上运输工具、航空器或类似装置及从其上坠落物体发生的触碰或碰撞;

(五)装卸或移动备用品、船具、设备机器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六)盗窃或海盗行为;

(七)游艇船体或机件的潜在缺陷所致的全损;

(八)游艇管理人、驾驶人、修船人等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或其过失所致的全损;

(九)游艇失踪:驾驶员和游艇同时在航行中失踪满2个月。

第四条综合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游艇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及产生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承保保险游艇搁浅后检查船底的合理费用,即使未发现损害也属本保险承保范围。

(二)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单列明事故后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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