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污染综合保险条款(11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12-13
本保险合同的条款限定了承保范围。请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以确定权利、义务、承保范围及责任免除。
本保险合同中所称的被保险人系指保险单所载的被保险人以及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其他符合被保险人定义的人和组织。本公司系指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公司。
其他以粗体字出现的文字均有特殊含义,请参照第二条的定义。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保险费并基于其申请投保时的陈述与保证,包括所有随投保书递交和附上的书面陈述和材料(视为本保险合同一部分),本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保范围
若被保险人因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现并申报至本公司的下列承保事故而遭受损失,则本公司应,以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赔偿扣除自负额及按被保险人承担的共保比例计算的金额后的损失。
1.意外污染
被保险产品于生产、加工、包装,或准备生产或加工的过程中发生的,或因前述行为直接造成的非故意污染,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该非故意污染系因任何外来物质或误贴标签所引起或导致;且
(2)被保险产品的消费或使用已导致或将在消费或使用后三十(30)天内导致身体伤害。
2.恶意损坏
因实际发生的或声称的故意或恶意不当改造或污染被保险产品,无论是否为被保险人的雇员所为,而导致该产品确实或被公众认为无法按预期目的使用、消费或按预期目的使用、消费将发生危险。
3.产品勒索
以敲诈勒索赎金为目的,威胁或多次威胁被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产品进行恶意损坏。
第二条定义
1.“身体伤害”系指自然人遭受的身体伤害或疾病以及由此所致的死亡。身体伤害不包括感情悲痛或精神痛苦,除非该感情悲痛或精神痛苦系因身体伤害或疾病所致。
2.“顾问费用”系指雇用经本公司事先同意的危机管理公司(见附件)或其子公司处理承保事故所致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