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协水稻成本保险行业示范条款(12页).pdf
已下载:5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12-11
说明:本示范性条款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工作通知》制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产品报备,其中下划线“__”为可修改内容, “**”为自主确定内容,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本条款保障水稻生产期内的生产成本损失。如在本示范性条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保障程度,则以拓展保险金额附加险的形式单独报备产品,但增加后的每亩保险金额不得高于保险水稻的每亩实际价值。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水稻种植户、 水稻种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 含水地、 旱地)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 ,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第四条 与水稻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