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协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示范条款(2020年修订版)(9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12-1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制造销售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标准的新材料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或特殊功能的材料,或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
具体承保的首批次重点新材料名称及类型应在保险单中载明,以下简称为“被保险新材料”。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销售的被保险新材料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其在被使用过程中损坏, 由用户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修理、更换或退货等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2偿。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销售的被保险新材料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其在被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除被保险新材料以外的财产损失,由用户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