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11页).pdf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12-08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承保前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被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依法从事经营业务时,因突发环境事件或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或费用,由受到损害的第三者、政府有关部门、公益组织在保险期间或在保险合同结束后三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损害赔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包括第三者的死亡、伤残、医疗和健康损害,以及第三者有形财产的直接毁损或价值减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生态环境损害,因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处置费用、污染物清理费用以及周边人员应急疏散、应急监测费、风险应急专家评估费。

(四)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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