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外派人员雇主责任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12-07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相关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外派人员”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服劳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具体人员名单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外派人员在受雇过程中,因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 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而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而导致死亡或残疾, 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外派人员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军事行动以及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二)被保险人的外派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的外派人员的自致伤残或死亡;

(三)因被保险人的外派人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的外派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拒捕;

(五)被保险人的外派人员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六)被保险人的外派人员精神错乱或失常(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七)被保险人的外派人员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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