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3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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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 保护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 )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 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 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 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勘查、 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取得相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

第四条 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遵循自愿、 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法》 和国务院授权, 对保险代理人履行监管职责。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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