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再保险合约分出业务实施细则(55页).pdf

已下载:6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11-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再保险业务的规范化管理, 有效控制和分散承保风险, 明确工作职责与操作流程, 提高再保合约分出业务的效率和质量,依据公司《再保险管理规定》以及 公司再保险合约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再保险合约是为我公司提供承保能力的重要法律合同,其事先约定的条件对双方均具有强制性。凡我公司承保的符合合约条件的业务, 必须按原始保单条件及毛保费(或毛费率)足额安排相应的合约分保。

第三条 涉及如下险类的业务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机动车险类(不含交强险)

(二) 财产险、工程险类

(三)责任险类

(四)意外险

(五)货运险类

(六)船舶险类

(七)特殊风险类(石油、航空险等)

第四条 总公司再保险部负责合约业务的账务与结算工作,负责根据再保险合约的规定,向再保接受人通知合约重大损失、进行现金赔款摊回、安排重大损失的共同理赔等;总分公司各级核保/核赔人负责在授权内核保核赔时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自留额,对于合约除外责任进行选择;负责向再保险部报送重大损失通知和现金赔款通知,负责审核进入合约的赔款,保证逐笔业务分保安排的合理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章 通用原则

第五条 合约分保在每笔业务核保时在核保系统自动完成,核保通过后在保单起保时自动完成合约分保安排;核保通过已经起期的合约分保业务时,应确保从起期之日到核保通过之时没有发生损失。

第六条 各级核保人务必严格审核原始保单中是否含有合约规定的除外责任(合约除外责任具体内容详见相关险种说明),并对合约除外的业务选择相应的除外标记,避免合约除外的业务进入分保合约。对于含有合约除外风险或除外责任的业务,即使通过核保,自动进入分保合约,如发生因合约除外风险或合约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亦不能从合约中进行损失摊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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