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基础知识及实务应用(40页)ppt.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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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保险基本概念
重大风险损失事件
世贸中心恐怖主义袭击案
World Trade Center Terrorist Attack,发生于2001.9.11
保险损失
400 亿美元
再保摊回
260 亿美元(65%)
对保险业的影响
13家保险公司倒闭,其中还包括一家非美国本土的保险公司,体现了再保险的国际性及风险分散的特点。
卡特里娜飓风 Katrina
发生于2005.8.24
丽塔飓风 Rita
发生于2005.9.20
威玛飓风 Wilma
发生于2005.10.16再保险:风险的分散转移与承担
重大风险损失事件
天津滨海新区爆炸案发生于2015.8.12
保险损失100亿元(不完全统计)
再保摊回:
80亿元(80%)
对保险业的影响:
人为原因(man-made)造成的巨灾损失引起关注
1、为什么需要再保险?——购买再保险的必要性:
外在要求:
根据监管要求,保险公司稳定经营需要安排再保险:
《保险法》第99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根据监管要求,保险公司要获得承保能力需要安排再保险:
《保险法》第100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内在要求:
保险公司稳定经营,降低经营的波动性需要安排再保险抵御重大损失和巨灾影响
“业务不能大起大落,效益不能大增大减”
再保险安排可以帮助公司拓展业务领域
对于一些特殊风险,直接保险公司,特别是新公司很难形成规模而达到大数法则的分散效果,只有安排了再保险,直接保险公司才敢于开拓此类业务。
内在要求: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安排获得承保能力,提高市场份额
利用再保险可在重大项目增加市场份额和影响力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安排改善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的评价是以公司净自留风险为基础的
偿二代中再保影响更加突出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安排获得再保人的专业知识和服务
培训、技术研讨、共同查勘、防灾防损